臨約雖比及後簽立的「正式買賣合約」簡短,但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如買賣一方簽約後不履行合約條款,須對另一方作出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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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內有所謂的「技術性撻訂」,與大眾對「撻訂」的一般認知大相逕庭,是買家存心採用的進階版搶新盤策略,實際操作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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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,若果臨時買賣合約內附加「必買必賣」的條款,情況會有不同。律師謝天良指,加入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已當作正式買賣合約。他說,買家除了被沒收細訂,以及支付代理佣金外,還需付物業重售後的差價。(註:在樓市下跌時,賣方會減價重售物業,差價就是原先物業售價減重售物業售價而得出。)按照謝律師的說法,買家需承擔以下費用:
一些去年底「摸頂」購入新盤的投資者,撻訂情況相信比過去數年嚴重,有機會引起的追差價訴訟潮。
買樓已是過五關斬六將的挑戰,辛辛苦苦錢儲湊夠首期,揀好心儀單位,前面還有繁鎖的買賣手續,遇上市況波動,或個人財務與按揭問題,買家面對的不確定因素大增,最嚴重可導致撻訂收場。
-繳付樓價的方式,包括臨時訂金金額、加付訂金金額,以及付清樓價尾數的期限
第三,之前我們曾說過,發展商一直都不願意終止交易,因為要在六個月期限內重售才能追? check here 有沒有例外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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儘管撻訂可以有很多不同原因,買家或許很無辜,但從合約精神角度而言,「錯」的一定是毀約的一方。因此,當買家無可避免要撻訂時,「止蝕」方法是禮貌及誠懇地向賣家求請,期望能退回部份訂金,並請求地產代理「減佣」。當然,賣方與您非親非故,沒有責任伸出援手,但對於無助的撻訂買家而言,這亦只能是唯一寄望。
此外,在買方撻訂後,賣方理論上有權追討更多相關損失,如律師費及雜費等。假如日後樓市下沉,賣方以較低價錢出售單位,理論上是可以向撻訂的買方追討差價,但涉及法律程序,加上香港長期處於升市,撻訂後重售價錢往往高過原本賣價,故買方因撻訂而要賠差價的例子不多。
過去咁多年樓市一直攀升,其實好少發展商會對撻訂買家「追差價」,不過近年樓市持續向下,早幾年發展商靚價賣出的單位估計已經入晒數。不過早年好多買家都傾向採用建築期付款辦法去買新盤樓花,所以隔咗一至兩年後樓盤入伙向銀行申請按揭時,買家可能見樓市大幅回落,又或者單位估價「估唔足」失預算,導致撻訂收場。
買樓時,雙方先後會簽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,買方撻訂即代表他無法履行合約,自然要按照合約作出賠償。買方實際要支付的賠償金額,視乎樓價、訂金金額等因素而異,但被「殺訂」及賠代理佣金幾乎是必然後果。